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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创业免征营业税 (2)

2008-05-29 08:01:36  作者: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查看评论
 无论是残疾人创业还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在深圳都享受多项优惠政策,此次地税专栏将详细介绍我市残疾人享受的多项优惠政策。

 (二)企业所得税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,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残疾人的范围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  上述所称“单位”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企业(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)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  个人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

  罗湖赵小姐来电咨询: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?

 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:赵小姐,您好。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7〕92号)第三、第四条和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〈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〉的通知》(粤地税发〔2001〕159号)的规定,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:

  (一)营业税

 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。

  (二)个人所得税

  1.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%的个人所得税。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,再按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。

  2.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,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个人举办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,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:

 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(含3万元)以下的,按应纳税额减征100%的个人所得税;

 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~5万元(含5万元)的,按应纳税额减征50%的个人所得税;

 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,不再给予减征照顾。

 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,可享受此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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